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3、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5、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7、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8、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9、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10、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11、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12、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14、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5、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6、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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