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规定
一、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二、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救助金额应当以提出救助意见时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三十六个月的总额之内确定。
确定救助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刑事不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的过错程度、被不起诉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及其生活实际困难等因素。
四、对根据规定接受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涉法涉诉救助;对接受过涉法涉诉救助的,也不再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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