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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时间:2015-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检察长致辞
  近年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紧紧围绕全区发展大局,深入践行群众路线,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湖州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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