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八)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二、举报保护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三)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三、举报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