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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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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17219日在湖州市吴兴区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戴立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2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司法理念为指引,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吴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五年来,  

——服务大局得到新加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带来的新变化,出台多项保障和促进吴兴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意见,并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  

——执法办案取得新成效。坚持依法办案、规范司法,五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9283件,同比增加20%。注重提升办案质量,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办案数量和质量名列全省前茅。  

——队伍素质有了新提高。检察官中本科以上学历达100%,其中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11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涌现出“省级优秀检察官”魏冠卿等先进典型和一批省市有影响的业务尖子。有18个集体和34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记功表彰。  

——基础建设实现新跨越。技术装备不断加强,检察信息网不断完善,实现网上办案、远程接访、视频提审。建成现代化办案大楼和“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  

——争先创优迈上新台阶。以标杆姿态推进吴兴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省文明单位、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连续5年被评为“浙江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1次。  

五年来,区检察院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自觉融入中心工作,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出台《服务推进全区农业改革与建设全国级试点工作意见》、《服务和保障全区“六大战区、八大行动”工作意见》等6项服务保障文件,明确具体工作措施,通过案件办理、参与综治、对口联系、法制宣讲等途径,助推大项目落地、新型城市化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法治建设,得到区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关于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十二项工作意见》,从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帮扶措施、拓展服务渠道、改进办案方式等方面强化司法服务,构建起“亲”“清”检企关系。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综合整治活动,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新疆籍务工人员通过网络传播涉恐信息煽动分裂国家案等一批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消除隐患、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活动,举办法制宣讲31场。延伸检察触角,利用基层检察室,加强对不起诉人员特色化帮教,杨家埠检察室被评为2015年度湖州市“最美窗口”。立足检察职能,全力护航G202名干警被评为省级“平安护航G20峰会先进个人”。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运用刑事和解程序,使102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努力化解纠纷1182人。办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因调处得当,获评“全省优秀民行申诉调处案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求,制定《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畅通信访渠道,落实领导包案、督办制度,与相关部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五年来办理各类群众来信238件,接待群众来访545670人次,5件重点信访案件全部息诉化解。

二、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五年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012人,提起公诉9269人。工作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重特大犯罪嫌疑人1210人,起诉1651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嫌疑人54人,起诉97人;强化环保检察,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45人,起诉61人;参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批捕88人,起诉124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过失犯和老年犯、未成年犯,依法实行轻缓处理,决定不批捕495人,不起诉421人。在办案中,坚持提前介入侦查,强化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相关做法得到上级领导批示。2015年办理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环境系列案件被评为全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  

依法惩防职务犯罪。五年来,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15120人,涉及处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41人。突出打击了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工程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等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查处了市政府副秘书长、矿治办主任李某某受贿案等一系列大要案。其中2013年办理的中储粮系列渎职犯罪案件,被评为“全省反渎职侵权十大精品案件”,区院反渎局荣记二等功2次。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500多万元。同时,持续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5份,协助建章立制31项。撰写各类预防文章及专项调研报告共计105篇。针对多媒体产业园工程等多个项目开展同步专项预防。加强预防宣传,制作的警示片《腐消廉长》和微电影《痕迹》均在全省获奖。在区国税局等12家单位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活动。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3000余次。  

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加强侦查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6件,监督撤案14件,追捕54人,追诉87人。其中,立案监督、追捕、追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严格证据审查,加强对非法取证、侵犯诉讼权利等行为的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9件次。加强审判监督,依法审查法院各类裁判8000余件,提出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3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7件,法院再审改变原判决36件。打击虚假诉讼,办理的湖州某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被省院评为“全省民行监督十大精品案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改变强制措施建议17件,均被采纳;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18名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开展“三类犯罪”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清理“判实未执”专项活动。严查减刑、假释和日常监管活动背后的职务犯罪,对监狱民警沈某涉嫌受贿罪予以立案查处。  

三、积极践行绿色司法,切实构建良好检察生态  

深入推进规范司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办案规则,认真落实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管理、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制度。规范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运用,出台《实施方案》,与公安建立联动机制,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文明办案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整改活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科,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规范对涉案未成年人讯问、询问和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察帮教。  

积极开展检察改革。制定《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现任检察官入额实施办法》,完成首批25名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创新公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将现职副科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有可能翻供案件列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对象,不仅规范了讯问工作,而且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取得了良好的审讯效果。率先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改革,开展公开听证,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化动态监督机制,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实现对被矫正人员实时监管。创新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工作,被省院列为全省试点项目。  

全面深化阳光检察。出台《关于推进阳光检察工作的实施方案》,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五年来,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57件,公开法律文书1776份。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建立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共发布微信240条,微博470条,讲好检察故事。设立“检察官说法”专栏,开展以案释法。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办案透明度。通过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公开检务信息,加强检民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办案能力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加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 “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组织全体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章党规,增强“四个意识”,确保检察队伍纯洁。强化先进典型引领,打造以“全省优秀检察官”魏冠卿为代表的优秀公诉团队,并以其先进事迹教育激励全体干警。深化检察文化建设,成立青年干警联谊会,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基层实践、法律宣传、文体竞赛活动,形成团结和谐、生动活泼的氛围。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活动,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开展论辩对抗、庭审观摩、业务能手评比以及各类演讲比赛,提高干警实战水平。加强帮扶带教、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建立“导师制”、“1+1”辅岗结对等制度,引领年轻干警快速成长。加强人才选拔,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的青年干警,通过“双聘”竞争上岗,优化队伍梯队结构。5年来,先后有6名干警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标兵称号,有36人次在各种业务竞赛上获奖,有75篇文章在各级刊物发表,1235周岁以下干警走上中层岗位。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努力在全院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开展“党纪教育一刻钟”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学习《准则》《条例》及各项廉洁从检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对司法办案的检务督查,促进司法作风转变。开展“两看两比,聚力发展”作风建设活动,制定“改进作风21条”,促进工作作风转变。配合区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积极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5年来,开展正风肃纪专项督查120次。2015年,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我们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区委的工作部署,认真汇报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围绕区委的工作大局,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同时,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认真执行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决议,对人大交办事项,落实专人,限时办理。认真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检察员的年度履职评议。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走访和组织视察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人民监督员制度,协助司法部门,聘请代表、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加强对司法办案监督,促进了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回顾五年的检察工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坚持把检察工作纳入全区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基本前提;坚持高标准站位、高水平发展,务实创新,追求卓越,是检察工作始终保持领先的不竭动力;坚持人才强检、从严治检,注重队伍素质提升,是推动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求实效,是提升检察工作满意度的有效途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困难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还不充分,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提升。二是随着法治建设推进,法律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检察工作将迎来许多挑战和困难。四是检察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和规范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  

未来五年,是吴兴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推进吴兴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今后五年吴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区四次党代会的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全力服务大局,践行绿色司法,深化改革创新,全面从严治检,深入推进“平安吴兴”、“法治吴兴”建设,为我区率先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落实上述总体思路,必须做到:  

——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司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  

——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守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坚持司法为民,构筑全体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追求;  

——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观,坚持绿色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方式,加强司法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能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检察官的公正;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  

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  

一是更加注重服务发展大局,着力保障吴兴经济社会赶超发展。紧紧围绕区第四次党代会部署,准确把握五大发展理念,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保障和推进“生态吴兴、经济强区、科技新城、幸福家园”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对群众利益的司法保护和对依法行政的司法保护,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是更加注重检察主业,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强化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合法人权。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刑事检察工作品质。突出办案重点,规范司法行为,讲究办案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依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理性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发挥先进院示范作用。积极争取区委、人大的支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凝聚检察改革的正能量。特别是当前,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省市区委确定的时间表,完成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人员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积极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狠抓办案机制创新,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大力推进阳光检察,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度。  

四是更加注重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吴检铁军。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坚持用先进文化提升检察干警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完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多元培训模式,加快培养一批检察业务专家和办案能手。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对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检察队伍形象。  

各位代表,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院将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在区委领导、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撸起袖子,加油干”,努力开创吴兴检察事业新局面,为我区率先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本报告涉及的有关用语说明

1、绿色司法: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在20163月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的理念,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绿色司法是契合“五大发展理念”尤其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新型司法理念,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通过绿色司法,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执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  

2、刑事和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3、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或撤案。  

4、提请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时,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项制度,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落实和展开,是对权力制衡理论和比例原则的顺应,将有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随意羁押。  

6、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置于社区内,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7、“三类犯罪”专项检察活动:20163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8、“判实未执”专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简称“判实未执”专项活动),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仍羁押在看守所、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尚未收监执行刑罚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9、“阳光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为加强信息公开,赋予人民群众知情权,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推行的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公开案件、政务、队伍等检察信息,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系列制度。  

10、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1、“一案两卡”制度:是指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制作使用“执法监督卡”和“ 廉洁自律卡”的规定。“执法监督卡” 用于发案单位、涉案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廉洁自律卡”用于办案人员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处理说情、送礼、请吃情况的记录。  

12、“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立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要求庭审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司法中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排除庭前预断,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