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决算就是检察院院本级决算。
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安排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3611.39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040.84万元,占比56.51%;其他收入1335.44万元,占比36.98%;上年结转收入235.11万元,占比6.51%。
(二)支出决算总体安排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3383.7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040.46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3.77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5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519.4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23.77 万元,项目支出1640.57 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事务1399.9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事务41.03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65.54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291.28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事务12.48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39.5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万元。与去年持平。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安排公务接待费决算2.8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93.12%。主要原因是我院根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兄弟部门单位日常公务活动等支出。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46批次,230人次,共2.89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共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57.32万元,比上年增加45.9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6.32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1万元,主要用于开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2015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置换购买了一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去年持平
(五)2015年度政府采购总体情况
2015年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共执行采购预算208.24万元,其中:货物类105.09万元、工程类103.15万元;实际采购金额共208.24万元,其中:货物类105.09万元、工程类103.15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 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是反映除上诉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是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