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预算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吴兴区检察院预算就是检察院院本级预算。
二、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6年我院收入预算 1511.9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补助)收入1511.94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6年我院支出预算1511.9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1253.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75.25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2.8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187.17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24.77万元,项目支出10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 1153.8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的基本支出。
2.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购置设备和维修等其它项目支出。
3.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它检察支出(项)7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人民监督员等的其它检察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 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75.25万元,主要用于对我院干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82.8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政策为干部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面的支出。
(四)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开口径为全部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预算数。
1.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上收一级,分别由区政府外事办、控办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区相关制度,压缩经费总量,统一计划安排。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4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上级及兄弟省(市、县、区)来吴进行重大政策调研、对口援建(援藏、援疆)来吴考察、培训等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31万元,与上年持平。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保障局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