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不合格的妈妈,她才出生四天我就把她给送人了……公诉人姐姐,谢谢你在一个多月时间以来帮我去调查孩子的事,我会在里面好好的改造,出去以后找一份好工作……5月2日,吴兴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沈璋收到了一封来自看守所的信。字里行间饱含感激和悔恨之情。
今年3月,沈璋承办了王霞(化名)盗窃一案。去年11月,王霞趁被害人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审查案件时,细心的沈璋发现王霞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提到自己在2017年9月份的时候生下一个女婴,在住院期间就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从中收取收养人给予的一定数额住院费和营养费。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如果真是出卖孩子,对于这种行为,作为检察官和一名母亲沈璋是坚决不能容忍的,必须查清这一事实。于是,沈璋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要求进一步查清王霞“出卖”孩子的行为。
足足一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在沈璋的要求下远赴河南调查取证,又到湖州妇保医院查阅入院的资料,在询问多名证人后,侦查机关认定王霞有出卖孩子的行为。但是沈璋查阅案卷后发现,王霞自己没有工作和稳定收入,甚至吃住都有问题,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也不清楚孩子的父亲是谁。而王霞的父母早在她幼儿时期就已离异,目前都已成家,他们都明确拒绝帮助抚养孩子。王霞在怀孕时因疏忽未及时打胎,孩子出生前她就已经在托人帮忙寻找有能力且愿意抚养孩子的收养人,经济原因和未婚生子的道德风险导致王霞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而且,王霞收取的住院费和营养费,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审查,沈璋认为王霞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未婚生子的社会压力影响,虽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住院费、营养费,但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这样有助于孩子更好的成长。
虽然送养孩子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王霞依旧充满了内疚和悔恨。她感谢检察官能给她一个早日悔改的机会,可是作为母亲她心理深深地惦记着孩子。孩子出生后便检查出有病毒携带,王霞放心不下。为了让王霞安心,沈璋多次与收养人沟通,嘱咐他们一定要好好对待孩子并询问孩子的病情进展。目前收养人已花费10余万元为孩子看病,孩子也已康复。在沈璋看来,王霞虽然已是人母,可是从小父母离异,缺少关爱。于是,沈璋又多次联系王霞的父母,希望他们多多关心王霞,让王霞感受到来自亲人的温暖,早日走上正途。
“你好好改造,我会一直关注孩子成长的,将来你们总有见面的时候......”提笔,沈璋给王霞回了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