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盗窃罪一案经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
版权所有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南塘漾路177号 电话:0572-2077590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